不受限於鼎新证券就着因应客户的账户或提供服务予客户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而给予客户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户同意,客户明白及同意,作为鼎新证券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一部份,鼎新证券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丶储存丶使用丶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的行为:
当客户指示鼎新证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时,客户明白及同意,鼎新证券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於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对中华通北向交易不时生效的规则。客户也明白,即使未来客户计划撤消其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论客户撤消客户同意前或後)会继续被储存丶使用丶披露丶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以达至上述目的。
不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後果
客户确认上述同意乃客户使用鼎新证券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客户不能如上述向鼎新证券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将可能导致鼎新证券(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并同意,鼎新证券为了向客户提供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 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收集丶储存丶处理丶使用丶披露及转移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本人/吾等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客户亦同意,即使客户其後宣称撤回同意,鼎新证券在客户宣称撤回同意後,仍可继续储存丶处 理丶使用丶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客户如未能向鼎新证券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鼎新证券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 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丶转出或提取阁下现有的证券持仓 (如有)除外。
备注:本条文所述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