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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可购买金融资产总汇
  • 股票: 须以港元进行交易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
  • 债券: 须以港元为单位,包括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由处长制定的特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 或
    • 上文1项所指的公司
  • 存款证: 以港元为单位,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存款证由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并须在处长批予“原则上批准”之后购入。这些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由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起计距离到日期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转换为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 后偿债项: 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 (《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 第42 (1) (e) 及 (g) 条的规定发行。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指由入境处处长在入境事务处的网页发佈和更新的集体投资计画。合资格集体投资计画 (CIS)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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